中宏网安徽1月13日电 1月10日,记者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加强行刑反向衔接 助力法治安徽建设”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3年7月至2024年12月,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共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12006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6505件。另外,会议还发布了第一批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简称“两法衔接”。“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简称行刑反向衔接)。202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安徽省检察机关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精神,对不起诉案件逐案审查,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建议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切实解决不刑不罚、应罚未罚等问题,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李令新介绍,2023年7月至2024年12月,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共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12006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6505件;行政执法机关已采纳检察意见作出行政处罚5262件;对行政执法机关未回复或处理错误的跟进督促提出检察建议638件;与行政机关形成24项工作机制;2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主任张克德发布了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批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
“案件涉及面广,体现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复杂性。”张克德表示,从违法行为的种类看,2024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共8561件,涉及125种行政违法行为。本批案例分别涉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侵犯著作权、销售伪劣产品、污染环境等7种违法行为。
另外,从涉及的处罚主体看,2024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共涉及25个不同的行政执法机关。本次发布的7个案例涉及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的案件涉及两个行政执法机关,有的还涉及异地行政执法机关。从涉及的处罚对象看,本批案例既涉及个人,又涉及单位。
目前,检察机关办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困难、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衔接协作有待加强、内部衔接尚需加强等方面。
下一步,安徽省检察机关将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推动行刑双向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安徽篇章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部分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一: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芜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1年11月,尚某某从吴某某处购买一辆二手轿车。2022年1月,吴某某将车辆交付尚某某后,通过网络卖家,将该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伪造在尚某某名下。尚某某发现吴某某交付的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系伪造后,于2022年5月26日以吴某某涉嫌诈骗罪报案至当涂县公安局,当涂县公安局认为没有诈骗犯罪事实未予立案,后双方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上述纠纷。
2022年2月,吴某某再次通过网络卖家将章某某父亲名下轿车的行驶证及登记证书伪造在章某某朋友林某某名下,再交给章某某办理抵押贷款。
公安机关于2022年10月12日对吴某某立案侦查,后于2024年3月15日,以吴某某的行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吴某某伪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四本,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量刑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24年5月27日对吴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合肥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3年11月,合肥某学院在校大学生史某某为利用课余时间兼职赚取生活费,通过微信兼职群的招聘信息寻找工作。其后,在上线犯罪人员指使下,使用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收款并取现,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经查,史某某涉案的银行卡接收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害人转账18110元,史某某将其中的17500元取现交于上家,剩余610元用于自己的校内生活开支。
2024年2月28日,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以史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史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23年7月1日对史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三:咸宁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2019年,咸宁某公司管理人员陈某某在未取得某出版社授权及上报备案登记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某出版社名义重新印刷《楷书习字帖》系列图书,共计28000册,销售至义乌、宣城等处,咸宁某公司销售得款42320元。
2022年5月12日,宣城市相关部门查获宣城某公司销售上述非法出版物443本。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郎溪县公安局以咸宁某公司、陈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咸宁某公司、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于2024年4月25日对咸宁某公司、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4年7月18日,宣城市主管部门对咸宁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26960元。咸宁某公司已缴纳罚款。(记者 邵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