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安徽2月11日电 为了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徽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了应对地震、台风、洪涝、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用于应急避难人员应急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具有基本生活服务保障功能的安全场所。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维护。
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建设、改造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设防要求,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危险区和洪涝灾害危险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现有或者拟建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和人防疏散场所等,按照规划和标准分级分类建设或者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其中,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优先选择社区花园、社区广场、社区服务中心等;乡村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优先选择乡村的办公用房、学校、村民活动室、文体场馆等。
《办法》提出,应急避难场所应科学划分应急住宿区、应急供水区、应急供电区、应急医疗救护区、应急排污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指挥区等功能区域,配置应急避难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物资。在交通干道、交通枢纽等显要位置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位置指示牌。
在日常维护方面,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并落实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制度,建立管理维护档案,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组织具体承担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部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物、应急避难设施设备及物资储备等,保证其安全和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
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避险需求,立即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避难人员登记、建立临时医疗点等工作。另外,组织协调运输力量,做好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维护应急避难场所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志愿服务活动。(记者 朱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