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湿地保护部门职责、强化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落实湿地修复具体措施……记者4月2日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我省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对维护我国生态、粮食和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作用。2021年12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开启了湿地保护法治化新征程,为全面加强湿地保护、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安徽省历来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先后颁布《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安徽省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为我省湿地保护工作提供有力制度支撑,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成效显著。
但是,随着我国湿地保护进入提升质量新阶段,湿地保护工作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如湿地保护工作的部门协作机制还不完善,法律制度落实尚有差距,湿地保护监管能力水平有待提高等。此外,2015年出台的《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诸多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有必要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制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为推动我省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山水秀美的生态强省提供法治支撑。
据悉,草案征求意见稿健全了湿地保护部门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建立林业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的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明晰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具体职责,解决职责分工不明确、执法监管边界不明晰等问题。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社区共建等方式,支持鼓励湿地利用,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禁止开(围)垦、排干、擅自填埋自然湿地,要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保障湿地生态安全。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
此外,草案征求意见稿落实湿地修复具体措施。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修复原则,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水位调控协调机制,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明确省级重要湿地修复方案审核和修复后验收要求。界定造成湿地破坏的修复责任主体。(记者 汪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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