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安徽2月12日电 当前,省司法厅正在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拟对《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方面,增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另外修改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条件。
取消每年“审验一次”
征求意见稿提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营运车辆标准,并经检测合格;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等条件。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按照规定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遵守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同时,依法办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按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公布服务电话,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等规定。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将取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的规定。
从业年龄限制或将放宽
现行办法的第十一条明确,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方面,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其次,年龄不超过60周岁;另外,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按照征求意见,第十一条将修改为:(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考试合格后,领取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这也就意味着,“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驾驶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这个门槛有望今后被打破。
擅自营运最高罚2万元
征求意见稿建议,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
同时,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载或可吊销资格证
征求意见稿还建议,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无故拒载乘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者 邵晓杰)
小贴士
3月7日前,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意见、建议。
1.登录安徽省司法厅网页提交修改意见;
2.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
3.将书面意见发送到邮箱:sftlfych@163.com。